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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北京8月27日(记者刘飞)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信息纵横》的报道,昨天( 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专家指出,土地管理法的编纂,重复着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农民利益不受损、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方面,制定了许多创新规定:首次确定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 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上首次确定了被征收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长期生活有保障。 打破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未能直接进入市场的二元体制。
此外,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体现了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基本和重要目标的要求。
年末,印制了《关于征收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全国部署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年以来,在33个试点县的行政区域进行了试点。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说,为土地管理法的编纂奠定了基础。 魏莉华说:“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加以破解。 ”。
土地管理法的编撰,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规定。 关于土地征收,魏莉华说:“第一次确定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好处。 采用列举的方法,用国家征收权确定了它们是公共利益。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批后公告改为批前公告,使被征收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拥有越来越多的参与权、监督权和发言权。 ”。
另外,在土地征收方面,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基本是首次确定了被征收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长期生活有保障。 魏莉华说:“将原有土地的年产值倍数法替换为区片的综合地价。 另外,在原有土地原状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项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为法律征收的农民构建了更完整的保障体系。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打破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体需要建设、采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采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转让、出租等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直接聘用,聘用人员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也可以通过转让、交换、抵押的方式重新转让 魏莉华认为这是最大的亮点,认为这是土地管理法的重大制度创新,取消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无法直接进入市场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扫除制度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是这次土地管理法编纂的最大亮点
在宅基地上,新撰改的土地管理法在原有的“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所的规定。 魏莉华说:“由于部分农村村民已经在城市定居,此次编制允许已经在城市定居的农村村民自主、有偿退出宅基地。 因为农民成为市民真正实现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整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耐心。 农民不愿退出宅基地的,地方政府不能退出宅基地,必须以自愿、有偿为基础。 ”。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在一点多人少的地方宅基地用地可能紧张,这次也规定地方政府要采取其他办法保障实现农村居住的权利。
杨合庆说,“人多”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广大农民十分珍惜土地,土地管理法的编纂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基本目标,完善了许多方面的制度。 杨合庆说,改革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前进行土地状况调查、新闻公示,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听证会,与农民协商后办理征地申请,极大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可以改变过去农村土地收归国有进入市场的问题,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收入。 ”。
土地管理法的编纂重复了土地公有制不动摇、农民利益不受损,也重复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土地管理法的编撰,将原来使用的“基本农地”的所有编撰改为“永久基本农地”。 魏莉华指出,这种撰修不仅仅是文案撰修,更是理念的一大转变。 “目前,2887个县级行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已经完成。 此次新设立的土地管理法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擅自占用和变更用途,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分区,纳入数据库严格管理。 保护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是我们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宗旨之一。 ”。 魏莉华说。
标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撰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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