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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并发数据相关报告和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第42号公告)。对于“走出去”的企业,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新的规定,因为42号公告的颁布,不仅是我国税务机关顺应国际税收发展趋势、贯彻国际规则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走出去”企业认识到这一趋势变化,通过制定合规要求,梳理自身结构中存在的税收风险,及时调整,提前做好准备,以应对新的、更加透明的国际税收监管环境的一个提醒。对于大型“走出去”企业,要特别注意国家报告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副所长孔丹阳就国家报告的有关问题作了解释。她认为,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居民企业在提交年度相关业务报告表时,应填写国别报告:一是居民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各项收入总额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财务报表,而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包括:实际上已列入多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何实体;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的任何实体,应按照公开证券市场交易的要求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仅因其业务规模或重要性而未列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何实体;独立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第二,常驻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家报告的提交企业。
关于国家报告的内容,孔丹阳表示,国家报告主要披露了最终控股企业所属的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收入、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最终控股企业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除申报部分或全部国别报告。申请免除申报部分或全部国别报告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获取不同情况下的国家报告有三种方式。根据孔丹阳的分析,首先,合格的居民企业应填写关联交易年度报告表。第二,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国与外国签署的协议、协定或安排,实施国别报告信息交流。第三,虽然企业不属于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报告申报范围,但如果企业所属的跨国企业集团应按照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国家报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税务机关在实施专项税务调查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国家报告:(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家报告。(二)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向其他国家提供了国家报告,但中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家报告信息交流机制。(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向其他国家提供了国别报告,中国与该国建立了国别报告信息交流机制,但国别报告尚未成功地向中国进行交流。
孔丹阳补充说,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关联交易年度报告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条是相关申报的延期申请条款,因此国家报告的延期也适用。”孔丹阳强调。
(编辑:中国商业新闻网
标题:精研新规助中企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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