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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东方华龙工贸总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改办运行[2017]1135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济信息委员会:
《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进口原油使用申请函》(鲁发改业[2016]92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华龙)经中国石油(601857)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审核评估,拥有一套合格的炼油单位,原油加工能力30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300万吨/年。
二.东方华龙将按照我委2015年第253号文件的要求,淘汰福建新锦江专用石油有限公司1套180万吨/年的自有炼油装置和3套80万吨/年的炼油装置,淘汰辽宁省盘锦天宇石油焦化厂5万吨/年和20万吨/年的炼油装置。
三、进口原油使用后,东方华龙应按照现行规定提交原油进口、加工和使用及主要产品,严格实行流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成品油市场供应责任。
4.东方华龙必须严格执行炼油行业政策和国务院《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6)的相关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或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和能耗标准和规定。
V.具体进口事宜由东方华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请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兑现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产品质量的承诺。如不履行承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我正在给你写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6月28日
[我想纠正错误]主编:卢伟
标题: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东方华龙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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